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《天下財經》報道,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上,中方提出,決定申請加入《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(xié)定》(DEPA),愿同各方合力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(fā)展。DEPA有哪些內容?對于全球數字經貿規(guī)則談判有怎樣的借鑒意義?總臺央廣記者就此對話商務部研究院電子商務所副主任杜國臣。
記者:DEPA由新加坡、智利、新西蘭三國于2020年6月12日共同簽署。這樣一個新的協(xié)定,卻吸引著中國、韓國等眾多國家申請加入。它為什么會有這么強的吸引力?
杜國臣:DEPA確實是一個比較新的協(xié)定。盡管它的體量規(guī)模較小,由新加坡、智利、新西蘭三個經濟體量較小的國家提出,但是它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,就是它代表了一個趨勢——在現有貿易和投資協(xié)定之外,單獨提出關于數字經濟的協(xié)定,是全球第一個關于數字經濟的重要規(guī)則安排,為全球數字經濟制度安排(提供了)模板。
記者:DEPA由十六個主題模塊構成,包括商業(yè)和貿易便利化、處理數字產品及相關問題、數據問題、更廣闊的信任環(huán)境等。這些內容涵蓋了數字時代支持數字經濟和貿易的方方面面的內容。比如,支持工商界的無紙貿易、加強網絡安全、保護數字身份、加強金融科技領域的合作,還有個人信息的隱私、消費者保護、數據管理、透明和開放等社會關注的問題。這些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?
杜國臣:當下無論是投資還是貿易,都越來越多地以數字化形式呈現。根據美國布魯金斯學會測算,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對全球GDP增長的推動作用已經超過貿易和投資。所以數字領域國與國之間規(guī)則安排的重要性就愈加凸顯。由此產生的數據跨境流動、數字本地化存儲、數字安全、隱私、反壟斷等一系列問題,需要規(guī)則和標準來協(xié)調。所以,數字經濟、數字貿易在當前全球和區(qū)域經濟規(guī)則安排,以及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中越來越重要。
記者:我們再來看DEPA的推動者——新加坡、智利、新西蘭,并不是傳統(tǒng)的數字經濟大國。2020年,數字經濟規(guī)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國、中國、德國,分屬于主導當下全球數字經貿規(guī)則的三種力量:一是美國倡導的支持數據自由流動、反對服務器和數據本土化的模式;二是歐盟為代表的強調隱私、視聽產品例外、知識產權和消費者保護的模式;三是中國為代表的強調數字主權的治理模式??梢钥闯觯@三種模式在多個領域存在難以調和的差異。
而在全球層面,WTO近年來也在推動數字貿易的國際規(guī)則制定。包括中國在內的76個WTO成員于2019年發(fā)表了電子商務聯合聲明,啟動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談判。不過許多分析認為,WTO達成諸邊協(xié)定“遙遙無期”。相比數字經濟的快速發(fā)展,全球數字經濟規(guī)則的制定明顯滯后。有一種觀點認為,在全球數字經濟規(guī)則的競爭中,“聯盟化”趨勢取代了“全球化”,對此您怎么看?
杜國臣:我認為,(全球數字經濟規(guī)則制定)存在兩種趨勢:一種是數字經濟的單獨規(guī)則安排,比如由新加坡等國推動的DEPA就代表著這樣的發(fā)展方向;第二個發(fā)展方向是RCEP、美墨加協(xié)定、CPTPP等(區(qū)域安排)中,包含有電子商務、數據跨境流動、本地存儲等方面的相關章節(jié),而且章節(jié)分量、比重越來越大、越來越成為關注焦點。
至于WTO電子商務諸邊談判,將來是分化還是趨同,是割裂還是融合的發(fā)展趨勢,值得關注。不管怎樣的趨勢,當下中國申請加入DEPA,可以看出我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決心很清晰堅定。
《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(xié)定》主要內容
《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(xié)定》(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,DEPA)由新加坡、智利、新西蘭三國于2020年6月12日線上簽署。DEPA包括16個模塊:初步規(guī)定和一般定義、商業(yè)和貿易便利化、數字產品及相關問題的處理、數據問題、廣泛的信任環(huán)境、商業(yè)和消費者信任、數字身份、新興趨勢和技術、創(chuàng)新與數字經濟、中小企業(yè)合作、數字包容、聯合委員會和聯絡點、透明度、爭端解決、例外和最后條款。
其中,模塊2——商業(yè)和貿易便利化(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)涉及無紙化貿易(Paperless Trading)、電子發(fā)票(Electronic Invoicing)、電子支付(Electronic Payment)等。DEPA要求各國及時公布電子支付的法規(guī),考慮國際公認的電子支付標準,從而促進透明度和公平的競爭環(huán)境;同意促進金融科技領域公司之間的合作,促進針對商業(yè)領域的金融科技解決方案的開發(fā),并鼓勵締約方在金融科技領域進行創(chuàng)業(yè)人才的合作。
模塊4——數據問題(Data Issues)涉及個人信息保護(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)、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跨境數據流動(Cross-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)、計算機設施的位置(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)等。DEPA允許在新加坡、智利和新西蘭開展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跨邊界更無縫地傳輸信息,并確保他們符合必要的法規(guī);成員堅持他們現有的CPTPP協(xié)定承諾,允許數據跨邊界自由流動。
模塊8——新興趨勢和技術(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)涉及金融技術合作(Financi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)、人工智能(Artificial Intelligence)、政府采購(Government Procurement)、競爭政策合作(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)。DEPA采用道德規(guī)范的“AI治理框架”,要求人工智能應該透明、公正和可解釋,并具有以人為本的價值觀;確保締約方在“AI治理框架”在國際上保持一致,并促進各國在司法管轄區(qū)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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